【媒体平台】《税务研究》,2026年第2期。
【文章概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财富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和有效配置,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升和财富的积累。然而,财富跨境流动的便利化也催生了不合理的财富跨境转移。各国高净值群体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投资移民项目、非法财富转移等渠道实现财富的跨境隐匿、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这不利于各国财富的有序积累,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分配极化,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随着全球化、数字化、金融化进一步交织发展,如何规范以隐匿财富、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为目的的财富跨境流动,引导财富有序流动和合理积累,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和财富有序积累的必然要求。
税收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和财富的重要工具,对财富的跨境流动具有重要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规范财富跨境流动方面的作用,保障财富的跨境有序流动,本文以规范全球财富跨境流动为核心,梳理了全球财富跨境流动的典型情况,分析了税收在规范全球财富跨境流动方面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挑战,讨论了如何加快健全有利于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税收治理体系。
加快健全有利于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税收治理体系
(一)完善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税制设计
1.尚未开征弃籍税的国家通过开征弃籍税提升富豪及其财富迁移成本,打击以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为目的的移民移居行为。首先,需要充分论证国家开征弃籍税的现实基础以及弃籍税的功能定位。其次,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在充分考虑本国税法体系的基础上,设计弃籍税制度。
2.强化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反避税条款设计,打击高净值群体的跨境避税行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反避税条款设计在许多国家还处于探索阶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要求个人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时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对于判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中引入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规则,将CFC规则的适用范围拓展至离岸信托等法律实体。三是设置打击跨境避税问题的兜底性反避税条款。
(二)加强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税收征管
1.优化税收征管手段以应对新型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行为。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推动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升税务机关获取和分析税收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重点关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运用各种手段帮助富豪群体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加强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
2.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面对日益复杂的财富跨境流动,各主权国家应联合税务、金融监管、反腐败、海关等部门,构建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消除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的法律与行政障碍,保障部门间合作畅通。
(三)深化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国际税收合作
1.进一步优化国家间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制度的设计。针对全球范围的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制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CRS覆盖的财富范围和交换信息的使用范围,将房地产等实物资产纳入信息自动交换的范畴,明确规定允许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消除税收信息使用的法律障碍,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另一方面,需要推动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签署CRS协议,防止隐匿的跨境财富和非法资金流向未加入CRS的国家。此外,主权国家可以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多边的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或者双边税收协定(嵌入信息交换条款),拓宽跨境财富的信息来源,尤其是那些未加入CRS、高净值群体移民较为集中或相关税率远低于本国的国家。
2.加快研讨全球最低财富税的可行性。祖克曼在《全球逃税报告2024》中提议对全球亿万富豪征收占其财富2%的全球最低财富税。应G20委托,祖克曼在2024年6月发布了实施全球最低财富税的蓝图,围绕全球最低财富税的制度设计、积极影响、面临挑战以及应对方案进行了全面的探索,并提议世界各国尽快就全球最低财富税的可行性进行国家间谈判。
(四)建立规范财富跨境流动的配套制度
1.推动建立统一的财富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快非法资金流动统计的试点工作。在建立统一的财富申报和登记制度时,初期可以仅涵盖收入、储蓄账户等财富类别。随着信息化建设发展以及其他条件逐渐成熟,可以拓展到不动产、基金、股票、信托等更广泛的财富类别,逐步建立全面的财富信息监管系统。联合国对于非法资金流动的统计目前仅在少部分国家进行试点,不利于估计和刻画全球范围内非法资金流动的规模和特征。应加快拓展非法资金流动统计的试点国家名单,为打击非法资金流动提供数据支持。
2.建立国家间打击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加快完善资产追回机制。首先,国家间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议或成立联合工作组的方式,建立打击跨境避税和转移非法所得的常态化合作机制,提升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次,当已经发生不合理的财富跨境流动时,利用资产追回机制挽回本国损失对于规范财富跨境流动也同样重要。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资产追回机制。一是加强针对资产追回问题的法律建设,注重国内法律与涉外法律的衔接,为跨国资产追回提供法律依据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推动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合作条约的签订,简化跨境资产追回的合作程序,提升跨境合作的效率。三是加快推进资产追回国际公约的商订、谈判和签署,为全球范围内资产追回的标准、制度和方法提供指导。四是加快建立并完善资产分享制度,提升财富流入国参与国际合作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

杨灿明教授,经济学博士,意大利罗马一大荣誉博士、韩国东西大学荣誉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收入分配与现代财政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教育部、人社部)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资深教授。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教育部财政学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教材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家(马工程);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才;国务院第八届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基础理论和财政政策。主持“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研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地方财政行为及其规范化的研究”“中国政府采购研究”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委托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课题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30余项。主编的《中国财政学》入选首批“中国系列·经济学”重点教材。主持完成的多篇研究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或被政府部门采用。出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市场结构与政府经济行为》《财政理论与制度创新》等专著和译著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财贸经济》《财政研究》《经济学动态》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并有30余篇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成果荣获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等国家级奖项、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湖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湖北省委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财政部优秀教材一等奖、中国软科学专业研究奖、ACCA卓越成就奖等重要奖项20余项。获评大学生最喜爱的校长。
